手机靓号莫名其妙“被过户”维权过程困难重重
用了多年的手机号码在自己豪不知情的情况后被过户?你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吗?山东的刘波就遇到这样的“怪事”,而且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还是价值十几万的豹子号码,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案情的基本情况。
在2011年左右,刘波向联通公司申请办理电话号码是155××××6666,一直正常使用。2016年4月13日,该案外人顾召辉没有与刘波签订终止合同,并将原告手机号码转让给李波,并将该电话号码转让给刘波,用于停止使用。受初审法院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6月25日出具鲁永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波”的《综合业务受理单》出具。为了这个目的,刘波支付了20029元。另外,一审法院根据刘波的申请,委托山东博尔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案件手机号码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于2019年6月18日出具了一份山博价评字(2019)第112号《价格评估报告书》,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在估价基准日公开市场价值1120029元。刘波费用评估费用23029元。
二,案例分析。
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其已方的义务。中国联通为刘波办理了案涉155××××6666手机号,使用中,联通公司在未与原告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未经其许可,将该号码转让给他人使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联通公司辩称,涉案手机号的过户系案外人顾召辉盗取其公司员工的工号,对原告的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进行赔偿,但是联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的过户系案外人顾召辉自行违规操作,而且联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的转让行为,就算是顾召辉存在违规操作,也是对联通设备和场地的利用,是联通公司内部管理工作中的疏漏所致,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所以联通公司应该为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案外人顾召辉对联通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的问题,系另一种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在审判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东昊与联通公司有恶意串通,本案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因此,原告请求不支持原告关于确认两被告之间电信服务合同无效的请求,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该手机号码已经多次转让,已经不存在恢复原告使用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原告请求恢复其在155××××6666号涉案电话的使用权利。作为一种资源,手机号码不只是一个数字、一串数字,从某个角度上就有了特殊的意义,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此外,原告在使用该号码时所支付的费用也高于普通号码,因此,当被告无法为原告恢复其原始号码时,也无法为原告办理相同的未位为四连号的移动电话号码,按市场价向原告赔偿其损失。沂蒙山博尔信估价有限公司公开估价案件中手机号码市场价为1120029元,联通公司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在鉴定费用上的费用由联通公司承担。
5、涉案号码于2016年5月13日办理过户手续,并由李东昊占有使用,刘波主张对该转让行为不知情,《综合业务受理单》上的签名并非刘波。联通公司主张案外人顾召辉盗用其员工工号从事业务,但未提供证据来证实。这一转移行为是通过公司员工工号登陆系统在该公司营业厅进行操作的,相关法律后果由联通公司承担。
6、关于联通公司声称刘波与案件外人的主父啸天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公司向李东昊转让号码,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不予以认定。根据联通公司声称的事实,刘波涉嫌虚假诉讼,联通公司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在未经手机号码持有人本人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就把别人的手机号码过户,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无论是盗用工号也好,工作失职也罢,都是联通内部的问题,而不是把责任推到用户身上。